疑問一、“三證合一”后,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有哪些新變化?
答:一是不用進行稅務登記,不再領取稅務登記證。企業辦理涉稅事宜時,在完成補充信息采集后,憑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可代替稅務登記證使用。
二是對于工商登記已采集信息,稅務機關不再重復采集;其他必要涉稅基礎信息,可在企業辦理有關涉稅事宜時,及時采集,陸續補齊。發生變化的,由企業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變更,稅務機關及時更新稅務系統中的企業信息。
三是企業辦理注銷登記,須先向稅務主管機關申報清稅,填寫《清稅申報表》(附后)。企業可向國稅、地稅任何一方稅務主管機關提出清稅申報,稅務機關受理后將企業清稅申報信息同時傳遞給另一方稅務機關,國稅、地稅稅務主管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進行清稅,限時辦理。清稅完畢后一方稅務機關及時將本部門的清稅結果信息反饋給受理稅務機關,由受理稅務機關根據國稅、地稅清稅結果向納稅人統一出具《清稅證明》,并將信息共享到交換平臺。在清稅后,經舉報等線索發現少報、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相關信息傳至登記機關,納入“黑名單”管理。
疑問二、實行“一照一碼”登記模式后,納稅人如何辦理納稅申報?
答:納稅人在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時,等同于辦理了稅務登記證,應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開立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全部賬號,并按規定進行申報納稅。需要網上申報的,請前往主管稅務機關開通“網上(電子)辦稅服務廳”網報功能。
疑問三、“一照一碼”在涉稅領域的適用范圍?
答:各類企業納稅人領取“一照一碼”后,其在辦理需要出示稅務登記證等相關業務時,均可以營業執照代替。
疑問四、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后,對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企業有什么影響?
答:2015年9月1日后符合納入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以下簡稱升級版)條件的新設立企業,需待稅務端防偽稅控系統升級后才能進行企業開票系統發行。
已納入升級版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企業,如發生登記信息變更的,可繼續使用原納稅人識別號開具增值稅發票,待稅務端防偽稅控系統升級后,由主管稅務機關通知其辦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開票系統發行事宜。
疑問五、實行“一照一碼”登記模式后,對發票專用章的使用有什么影響?
答:2015年9月1日后新設立的企業,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刻制發票專用章。具體式樣和尺寸規定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告2011年第7號)。
2015年9月1日前設立,并已納入升級版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企業,如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替代了納稅人識別號,可繼續使用原有的發票專用章,待稅務端防偽稅控系統升級,并辦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開票系統發行后,再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刻制新的發票專用章。
疑問六、實行“一照一碼”登記模式后,對發票領用有什么影響?
答:企業在登記機關完成登記,領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后,在首次領取發票時,應當持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明、新的發票專用章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取手續。
疑問七、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證”改革后,對于改革前已經辦理原工商營業執照、質監組織機構代碼證但尚未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是否需要繼續辦理稅務登記?
答:納稅人可以按照原相關規定,持原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但稅務機關可以提醒或建議納稅人在辦理其他涉稅事宜之前,持原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稅務登記證件,到登記機關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獲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疑問八、企業取得“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后,如何報送涉稅信息?
答: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時已報送信息,不再重復報送稅務機關;其他必要涉稅基礎信息,由企業在辦理有關涉稅事宜時報送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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