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1.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括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2.分別核算銷售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3.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4.其他個人采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其他個人采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5.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6.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二、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
1.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括企業、單位。
2.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三、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
1.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其他個人、按規定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2.增值稅起征點幅度
(1)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3.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 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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