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里的商事糾紛案件,其中48%的是股權糾紛。股權確實是爭議較大的東西,它跟法律訴訟密切結合,在公司的實踐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大量的法律法規。
股權代持的概念及相關法規
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
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在法律上,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的合法性已經被司法解釋予以確認?!?/span>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中涉及股權代持的有關條款如下:
(1)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2)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權代持,現實中公司運營也很常見,一般是有效的,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如:80多歲的老太太幫兒子代持公司的一部分股權。
代持股權的轉讓及有效性
一般而言,股權代持人無權對股份處置。但現實中,有些人會有意無意地這樣做。這時可能會違反《公司法》第71條和72條的“善意第三人”條款,對不知情的第三方利益有損害。
一個案例是:一對夫妻共同創辦了一家公司。夫妻約定兩人分別持80%和20%的股份。但是由于法律限制,不允許夫妻二人共同投資一家公司。他們找了自己正在北京大學讀大一的侄子,代持其男方(舅舅)的股份。但是,侄子大學畢業后,跟舅舅鬧了矛盾,也覺得代持自己舅舅的股份,難以處理;而且他心里不舒服,就想:反正幫舅舅代持沒什么好處,干脆私下把股份轉讓出去。
但是,這樣就違反了雙方簽訂的代持協議。代持人(顯名股東)要首先征得被代持人(隱名股東)的同意。特別是代持協議中有約定的。
事實上,當初侄子和舅舅簽字的時候,該協議有“漏洞”,工商局也沒有仔細審查,就通過了這個股份轉讓協議。而今,侄子低價轉讓所代持股份,造成“鳩占鵲巢”的局面。于是,雙方現在就到法院辦理訴訟。侄子說:你這種股權模式本身就是不合法。我這樣轉讓出去也無可厚非。
代持人把股權轉讓出去了,這個轉讓有沒有效?
雖然股權代持協議(內部協議)不允許這樣的轉讓,但是在法律上,法院認可這樣的轉讓,除非有不合法的原因(如:沒有經過被代持人的同意)。工商登記注冊的股東是老王,法律認為股東就是老王。老王就有權利把股份轉讓給老馬。
根據公司法,一般情況下,這個轉讓應當被認為是有效的。隨后,舅舅知情后,認為侄子侵犯了自己的“優先受讓權”。侄子在轉讓股份之前,沒有征得自己的同意,所以依此狀告:轉讓無效。這種情況下,如果侄子想轉讓股權,舅舅是有優先受讓權利的。這個案例最后以和解告終。因為舅舅也不想真的給侄子造成損失,而是以訴訟為壓力,和解,同時讓受讓這份股權的“第三人”再去把股權轉讓回來。
同時,隱名股東(被代持人)和顯名股東(代持人)之間簽訂的協議是有效的。如果顯名股東私自,在未告知隱名股東的情況下,轉讓股權,那么此時,隱名股東有權主張:索要權利損害賠償。顯名股東(代持人)獲得的股權轉讓款可以拿過來,轉交給該隱名股東(被代持人)。
股權代持中,被代持者面臨的風險
股權轉讓協議應設立“分量夠重”的違約條款。否則代持人把股權轉讓出去,被代持人利益受到損失,想通過商業訴訟的方式挽回利益,只能從這項轉讓的其他“違法”的方面入手。
再如:廣東當年轟動的真功夫餐廳案例。
真功夫大股東蔡達標,即便他要行使公司的執行權,首先要證明其股東身份。
再例如,很多民營企業里,通常父親會把兒子作為顯名股東,自己居于幕后管理公司,經營事務。但即便如此,如果要行使股東權利,也得以兒子的名義進行。
如果不存在直系的血緣關系,對于隱名股東來說,代持的風險還是很大。顯名股東(代持人)一旦和隱名股東(被代持人)鬧矛盾,處置起來是十分麻煩的。
2015年發生過一個案例:
一家外資公司,由于投資人語言不通,并且他們十分信任公司內的中國籍會計兼翻譯,在國內投資注冊公司的時候,把這位會計作為法定代表人兼代持股份的股東。公司的賬款也是從國外先打入這名會計的賬戶里,再由會計注入公司賬戶里。但是過了3年,會計起了貪念,聲稱這個公司是自己所有的,把外方投資人踢到一邊。雙方打了多次官司,法院裁定公司是這名會計的。因為從工商登記上來看,這名會計是公司的股東兼法定代表人。后來經過5輪訴訟,外方投資人拿回了當初投資的本金和利息。但公司的所有權則只能作罷。在這個案例中,對于外方投資人來說,投資辦公司是想自己盈利,實際上卻起了“借錢”給該會計辦公司的作用??梢?,代持協議還是有它的風險。
總之,股權代持應有足夠具有約束力的代持協議,避免日后經濟紛爭。(可閱讀股書另一篇文章創業公司常見的“股權代持”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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