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發政2017 211號《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于2017年7月21日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三個部門聯合發布。通讀一遍之后,總結中心思想為:稅務部門對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對研發項目有異議的,應轉送科技部門實施鑒定。對研發項目的事后核查有異議,送科技部門實施鑒定。明細規定如下:
1、稅務部門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通過縣級科技部門將資料送地市級以上科技部門進行鑒定;///省直接管理的縣/市,可直接由縣級科技部門進行鑒定。///稅務部門如對鑒定部門鑒定意見有異議,可轉請省級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出具鑒定意見。
2、鑒定工作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具體時間未明確)。
3、企業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稅務部門不再要求進行鑒定。
4、稅務機關在對享受優惠的研發項目進行事后核查中,如果對研發項目有異議,按上述規定送科技部門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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