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外經證取消后,我公司在異地提供服務時是否也無需進行報驗繳銷了?
專家答復建議:
根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第二條第(二)、(三)款規定,跨區域涉稅事項由納稅人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事宜時,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報驗。納稅人報驗跨區域涉稅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此外,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當結清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
首次在經營地辦理涉稅事宜時,仍需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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