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企業內部沒有食堂,員工中午需要外出就餐,企業給予的就餐補助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案】
參考《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另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文件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內部沒有食堂,給予員工的就餐補助不屬于上述誤餐補助的范疇,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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