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規定開具發票,只要不是少繳稅,是不是就可以了呢?
酒店的住宿價格為280元/晚,除此之外,消費者在酒店還有餐飲消費120元,房間小酒吧消費60元,結算時客戶要求將所有消費全部出具項目為“住宿費”的發票。酒店出于為了穩定客源爭取再次消費考慮同意了這樣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酒店方認為:餐費開成房費,兩者稅率相同,都是6%,不存在少繳稅行為;小酒吧消費仍按17%的商品銷售確認了收入,也不存在少繳納稅款行為;同時開具的是普通發票,對方不存在抵扣可能,也不存在少納稅。
這種情況下,酒店是否可以認定為善意開具發票(普通發票)?是否會受到什么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根據上述規定,提供服務方與接受服務方存在真實交易,但雙方明知與實際業務不符,仍堅持開具與取得不實發票,酒店和客戶雙方均屬于虛開發票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同時根據虛開發票處罰規定,對于開具發票納稅人可以根據虛開金額進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取得發票的納稅人,若不能夠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的,其有關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歡迎關注南通眾擎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眾擎財稅為廣大企業提供代理記賬,工商代辦,財稅咨詢等項服務,歡迎需要幫助的朋友來電咨詢,服務熱線:180196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