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中《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填報說明:第3行“二、職工福利費支出”第5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按第1行第5列“工資薪金支出/稅收金額”×14%、本表第3行第1列(“賬載金額”)、本表第3行第2列(“實際發生額”)三者孰小值填報。另:
1.第1行“一、工資薪金支出”的第5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按照第1列(“賬載金額”)和第2列(“實際發生額”)分析填報。
2.第3行“二、職工福利費支出”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福利費的金額。
3.第3行“二、職工福利費支出”第2列“實際發生額”:分析填報納稅人“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下的職工福利費用實際發生額。
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額,是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工資薪金支出的金額×14%、賬載金額、實際發生額三者孰小值:
(1)計算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額時的“工資薪金支出額”:不是工資薪金實際發生額,也不是工資薪金計提額,是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工資薪金支出的金額;
(2)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還有要求:必須實際發生才能稅前扣除
(3)必須提個醒,在實務中,建議職工福利費實際發生額和賬載金額最好一致,要不然產生“不能稅前扣除”損失。
【例1】2017年職工福利費賬載金額100萬,實際發生額90萬,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工資薪金支出1000萬,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額是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工資薪金支出的金額×14%(140萬)、賬載金額(100萬)、實際發生額(90萬)三者孰小值,則2017年度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額90萬。
如2018年度實際發生額115萬,由于2017年度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沒有支出完,則2018年度賬載金額105萬,2018年度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工資薪金支出1000萬,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額是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工資薪金支出的金額×14%(140萬)、賬載金額(105萬)、實際發生額(115萬)三者孰小值,則2017年度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額105萬。
從而造成2018年+2017年度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額195萬,實際支出205萬(90+115萬)中有10萬沒有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