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未按時進行工商年報的,將被工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2)超過三年仍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
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3)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標注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商事主體和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各行政機關將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招投標、政府采購、取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經營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中,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聯合懲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