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款掛賬。部分企業無償為股東等個人提供借款,并通過“其他應收款”長期掛賬。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span>
企業借款給股東等個人并于當年會計年度終了不歸還的,應當根據上述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另全面營改增后,借款屬于 “金融服務”中的貸款服務,因此企業無償為個人提供借款還應當視同銷售服務,應當繳納增值稅。
隱藏不合理交易。某些股東利用“其他應收款”隱藏不合理的交易、占用企業資金。
往來賬戶和關聯交易都是稅務稽查的重點,企業這種行為一旦被查處,不僅要補繳稅款,還將面臨滯納金和罰款的損失。
隱匿收入。 “其他應收款”是資產類科目,正常情況下余額應該在借方。部分企業將收入先掛入該科目的貸方,再從借方沖銷,達到隱匿收入、逃避稅收的目的。
企業利用“其他應收款”科目隱匿收入,屬于通過少列收入的手段達到少繳應納稅款的目的,這種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將受到嚴厲的處罰。
隱藏短期投資。有的企業在資金較為充裕的情況下,會利用多余的資金進行短期投資,部分企業利用各種借款將短期投資通過“其他應收款”核算,隨后逐一收回沖銷,而獲取的投資收益則被企業截留。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來臨、信息化手段的加強,企業報送給稅務部門的數據將會與社保、工商、銀行、公安、社保中心等部門的信息進行交叉比對,在多方位的監管下,企業利用往來賬戶弄虛作假的風險將越來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