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明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三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因此,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取得分紅,自然人合伙人應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