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個問題比較常見,為什么問這個問題,就是在實際工作中,有些納稅人銷售了營業范圍外的貨物或提供了營業執照范圍外的服務去稅務局代開發票時候,有些稅務局告知納稅人必須先去修改營業執照,才能開,但是有些稅務局對此又沒有要求,稅務局也會給你代開發票。
沒有統一的口徑,納稅人就很困惑啊,到底能不能開,如果我可以自開發票,到底能不能自己就開了,如果開了稅務又不允許,存在什么風險?
其實這應該是個比較普通的問題,現在經濟業務多元化,誰家還沒有點這種業務?比如銷售自己使用的廢舊電腦、出租自己閑置的房產、轉售了自己公司的水電、借錢給其他公司收取利息等等。
事實上,單就稅務管理上,截止到目前沒有任何明確規定超經營范圍發生的業務不允許開具發票的文件。
發票開具按《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要求執行,《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而且我們也都知道,發票開具的精神就是符合真實業務,也就是說,你如果實際提供了應稅行為,就應該如實開票納稅,營業執照的范圍不構成對是否開票是否納稅的本質問題的阻礙。不能說我沒有這個經營范圍,就不讓我開票,不納稅了。
理論是理論,實踐是實踐。
很多政策性的東西在各地的口徑確實是有差異的。有些地方規定納稅人發生在主營范圍以外發生其他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的經營活動,只要發生真實的應稅業務均可開具增值稅發票。比如內蒙古。
而有些地方有比較具化,臨時性的可以開具,如果經常發生的需要先變更經營范圍再行開具。比如甘肅省。
有些地區要按經營范圍來開具,經營范圍沒有的要先增加經營范圍,核定相關的稅種再開具,比如深圳市。
林林總總,不一而足。
稅務局做不了工商局的主,其實你實際發生了應稅行為,就應該申報納稅,當然也需要給購買方開具發票,相反如果你因此說開不了發票,報不了稅反而是漏稅風險。
個人建議,如果企業臨時發生一些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中沒有的業務,但業務是真實發生的,而當地稅務部門也未規定超越范圍經營開具發票的行為為禁止,可以直接自行開具發票并申報納稅。
如果去代開遇到前臺以超經營范圍不給開票情況,建議多找一下稅務局負責人,一般情況下,負責人的業務水平都高一些,他們能指導前臺。
還有就是,如果你本身業務沒有這個稅率,可能系統無法開出相應發票,或者說申報時候也沒法申報相應稅率的發票,這個時候你還是需要去稅務局申請增加稅收征收品目。
比如租賃,不動產租賃適用10%稅率,簡易計稅5%,如果你系統沒法開10%,那就去增加,增加后還需要重新發行金稅盤后才能開相應稅率發票。
注意:圖片中框住部分后面是(11%、10%、5%)沒顯示完整。
當然涉及需要簡易計稅的項目還需要先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