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一條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第十二條第(一)款明確,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第二十條還明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商標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銷售無形資產的范圍,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商標使用費要按6%的稅率代扣代繳增值稅,同時還要扣繳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明確,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你公司從稅務機關取得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需要注意的是,你公司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時,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