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文件:2018年12月1日起,除了取消開戶許可證之外,增加對于個人銀行賬戶的管控,尤其是“公轉私”賬戶,以及超過限額的賬戶。
央行發布“加急”文件
第一階段:試點地區取消開戶許可證
2018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于試點取消企業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的通知》,明確試點取消企業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試點地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銀行為企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由核準制調整為備案制,不再核發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
換句話說,試點地區銀行按規定審核企業身份、開戶意愿真實性以及基本存款賬戶唯一性后,即可為符合條件的企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不再需要央行審批。
從2018年6月11日起,江蘇省泰州市和浙江省臺州市的企業在銀行完成備案后可以開設基本存款賬戶,而不用等審批核發企業賬戶開戶許可證了。
這個消息可謂是重大利好!雖然開戶許可證取消只是在試點地區施行,不過距離全國全面正式實施也不遠了!
加強個人銀行賬戶轉賬管理
央行加急文件第二階段馬上開始了!
從12月1日起,個人銀行賬戶轉賬管理將會更加嚴格了。
尤其是那些還在用私人賬戶發工資的老板們,那些超過限額劃款的銀行賬戶,都要小心了!
企業轉賬的哪些交易行為
容易被稅務和銀行盯上呢?
中國人民銀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對大額交易進行了定義:
(1)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
(2)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
(3)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如果發生了大額交易,金融機構要執行以下操作:
大額轉賬支付由金融機構通過相關系統與支付交易監測系統連接報告。并在交易發生日起的第2個工作日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大額現金收付由金融機構通過其業務處理系統或書面方式報告。并在于業務發生日起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并由其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如果你涉及以下幾種情形,那就要小心了……
(1)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
(2)資金收付頻率及金額與企業經營規模明顯不符。
(3)資金收付流向與企業經營范圍明顯不符。
(4)相同收付款人之間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收付。
(5)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6)存取現金的數額、頻率及用途與其正?,F金收付明顯不符;或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短期內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
(7)頻繁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自金稅三期系統建立以來,稅務與銀行實現信息共享,就像為納稅人織起的一張網,環環相扣,讓違法者無處可逃!
真實案例分析
老板與控制公司資金頻繁交易被稅務調查
2017年6月,眉山市某商業銀行依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向眉山市人民銀行反洗錢中心提交了一份有關黃某的重點可疑交易報告。眉山市人民銀行立即通過情報交換平臺向眉山市稅局傳遞了這份報告。
黃某在眉山市某商業銀行開設的個人結算賬戶,在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間共發生交易1904筆,累計金額高達12.28億元。這些交易主要通過網銀渠道完成,具有明顯的異常特征。
其賬戶大額資金交易頻繁,大大超出了個人結算賬戶的正常使用范疇。其賬戶不設置資金限額,不控制資金風險,不合常規。
黃某本人身份復雜,是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個人賬戶與其控制的公司賬戶間頻繁交易,且資金通常是快進快出,過渡性特征明顯。
最終稅務查出來黃某2015年從其控股的眉山市公司取得股息、紅利所得2億元,未繳納個人所得稅4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