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八十六條規定,牲畜、家禽的飼養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規定,“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托農戶飼養,并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因此,你公司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肉豬可以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91號)中《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对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掇r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中畜牧產品是指人工飼養、繁殖取得和捕獲的各種畜禽。包括獸類、禽類和爬行類動物,如牛、馬、豬、羊、雞、鴨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規定,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因此,你公司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肉豬可以同時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