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確規定,對納稅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獎金全額除以12個月的數額,按照綜合所得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以避免部分納稅人因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后提高適用稅率。
當然,《通知》還規定,納稅人也可選擇把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下面我們舉例來進行計算,看看在什么情況下選擇哪種方式計算個人所得稅更省。
例如某企業員工小黎,月工資5000元,不計算三險一金,子女教育費專項附加扣除1000元/月,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2000元/月,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1000元/月,也就是說每月有4000元專項附加扣除。
情況一:
假設2019年1月單位將發放一次性年終獎2萬元。公司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有關政策全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如果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而是單獨計稅,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先確定稅率及速算扣除數:
20000÷12=1666.7元,根據按月換算稅率表(表格見制圖),適用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
小黎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000×3%-0=600元。也就是說小黎取得這筆20000元的獎金收入需要繳納600元的個人所得稅。
2、如果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先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包括年終獎)減除費用60000元以及專項附加扣除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小黎每月4000元的專項附加扣除,一年下來乘以12是專項附加扣除總額。
小黎的應納稅所得額:
5000×12+20000-60000-4000×12=-28000元,不需要繳納個稅。
情況二:
如果小黎2019年1月單位將發放一次性年終獎4萬元。同樣用兩種方式來算。
1、如果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先確定稅率及速算扣除數:40000÷12=3333.33元,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10。
小黎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40000×10%-210=3790元。
2、如果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應納稅所得額=5000×12+40000-60000-4000×12=-8000元,不需要繳納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