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業務:
甲企業在A地修建了一棟辦公樓,由B公司總承包,工程總造價1000萬元(含圍墻、綠化、變壓器等附屬設施),財務人員在繳納房產稅時以1000萬元除一定的比例后,按1.2%計算繳納房產稅,財務人員的這種繳納方式是錯誤的,房產原值不包含圍墻、綠化、變壓器等附屬設施。
政策依據:
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
屬于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接管算起。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法規》(財稅地字〔198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