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方逃逸且稅款沒有繳納該如何處理?
日期:2017-02-27 16:00:40
問:我們是外貿企業,上個月收到用于出口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認證通過。本月開票方逃逸,稅款沒有繳納。主管稅務機關認為該發票不能抵扣,且不能辦理出口退稅,我們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的通知》(國稅發〔2004〕第123號)規定,認證時失控發票和認證后失控發票的處理辦法:認證系統發現的“認證時失控發票”和“認證后失控發票”,經檢查確屬失控發票的,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因此,企業該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作進項稅額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規定,出口企業出口的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因此,外貿企業可能面臨視同內銷處理的情況,目前只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銷貨方已經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1009號)規定,外貿企業取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規定的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外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外貿企業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的憑證,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退稅時可不比對該失控發票的電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