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所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例: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6月因管理不善霉爛變質材料一批,該批材料購買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100000元,進項稅額17000萬元,該筆進項稅額已抵扣。假設無相關責任人賠償,則,該批材料的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其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故該筆進項稅額應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會計處理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117000
貸:原材料或相關科目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7000
借:管理費用117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11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