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務中經常會涉及到跨期費用的處理,通常對于跨月不跨年的費用,財稅部門的監管相對較松,但對于跨年費用往往口徑較緊,企業在匯算清繳時應該將跨年費用作適當調整,使其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員工報銷沒有發票該如何處理?
根據《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5]50號)明確規定,企業超出稅前扣除范圍、超過稅前扣除標準或者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一律不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