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因此,B貿易公司對C貿易公司的該筆借款業務年利率(6%)小于其向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6.6%),所以該筆貸款收入免征增值稅。
PS:統借統還業務必須滿足相關要求才能享受該優惠政策。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債資比小于2:1,其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而C貿易公司債資比小于2:1,且該筆借款的年利率不超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年利率,因此,其向母公司——B貿易公司針對該筆業務支付的全部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
PS:房地產企業在稅前扣除方面具有相關特殊規定,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的規定,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