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印花稅暫行條例升級為法的新變化
日期:2018-11-16 09:04:10
個人所得稅法剛修改完畢,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剛結束,印花稅法征求意見稿又出臺了,印花稅不單單是修改,而是按照立法進程將印花稅暫行條例修改為印花稅法。那么,即將出臺的新印花稅法有哪些新變化呢?
1.取消萬分之五的稅率;
加工承攬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的印花稅稅率由萬分之五降到萬分之三,與購銷合同、技術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稅稅率相同。
2.稅目中新增融資租賃合同和證券交易,融資租賃合同印花稅稅率為租金的萬分之零點五,與借款合同相同;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為千分之一,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征收,受讓方不征收。
3. 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的征稅范圍新增: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書據;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股權(不包括上市和掛牌公司股票)。
上述第2項和第3項的新增內容是印花稅暫行條例頒布后,財政部和國稅總局之后陸續已出臺了相關政策。這次修改印花稅法將這些相關規定整合到新印花稅法中。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修改為建設工程合同,取消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縮小了征稅范圍;
貨物運輸合同修改為運輸合同,并明確規定征稅范圍是指貨運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不包括管道運輸合同,縮小了征稅范圍。
1.明確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但合同中價款或者報酬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2.明確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但產權轉移書據中價款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我們企業在今后簽訂合同協議及產權轉移書據時,一定要注意應分別列明價款與增值稅稅款,避免因未分別列明導致企業多繳印花稅。
3.規定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4.明確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營業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消除了對于股本是否繳納印花稅的爭議。同時對于征納雙方爭論最激烈的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資本是否征收印花稅,有了定論。在實際財務核算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資本一般不使用“實收資本”和“股本”科目,一般使用“合伙人資本”、“實收基金”,則不屬于納印花稅的征稅范疇,那么諸如湖北、深圳、廈門、福建、蕪湖、廣州,稅務機關則要改換主張,轉為不征收印花稅了。
1.新增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自產農產品訂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不僅限于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2.轉讓、租賃住房訂立的應稅憑證,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免征印花稅;
3.軍隊、武警部隊訂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4.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訂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申報方式由主要的傳統的貼印花稅票劃銷的方式改為按期和按次申報納稅方式,不再采用貼花劃銷的方式。證券交易印花稅采取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扣代繳方式繳納。
此次印花稅修改體現進步的是: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所載價款或者報酬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印花稅稅款。
1.單位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個人應當向應稅憑證訂立、領受地或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2.納稅人出讓或者轉讓不動產產權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3.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1.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
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于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于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
2.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
扣繳義務人應當于每周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稅款及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