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8號公告中,對于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劃分為轉登記日當期已經取得發票,以及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發票兩類情況,并提出了不同的處理方式。其中“轉登記日當期已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應當已經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認證后稽核比對相符”。
對于上述規定,有人將其理解為轉登記納稅人在轉登記日當期取得的進項稅額,一律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這種理解是錯誤的。18號公告明確限定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方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如果納稅人在轉登記日當期的納稅申報期結束前,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抵扣不受影響,依然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勾選確認或認證,抵減本期實現銷售時產生的銷項稅額。
如果企業取得的專用發票未在當期申報抵扣,由于轉登記納稅人在下期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將采取簡易計稅方式,此時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沒有對應的銷項稅額抵減,只能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等待符合18號公告條件時才可繼續抵減。
案例1:甲企業為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符合18號公告轉登記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2018年4月,該企業不含稅銷售額為100萬元,取得進項發票15萬元未在本期申報抵扣,前期留抵為10萬元。4月應納稅額=100*17%-10=7萬元,15萬元進項稅額只能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