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聘用了5名退休人員,能否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做工資表入賬?
符合規定條件的返聘的退休人員,就可以作為工資薪金入賬并申報個稅,否則屬于勞務報酬,需要取得發票才可以稅前扣除。
支付退休人員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0000元
貸:銀行存款 9600元
應交稅費-個稅 400元
附 件:
工資表等。
1. 國稅函【2005】382號(下文簡稱382號文)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br style="margin:0px;padding:0px;max-width:100%;box-sizing:border-box !important;word-wrap:break-word !important;" />
2. 國稅函【2006】526號做了進一步的解釋:(下文簡稱526號文)
“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2)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3.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對其中條款進行了修改:(下文簡稱27號文)自2011年5月1日起,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4.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5號規定:
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