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自由選擇按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2.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消認證的企業類型和取消時間?
答:1. 納稅信用A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3月1日起取消認證。
2. 納稅信用B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取消認證。
3. 納稅信用C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12月1日起取消認證。
4. 2017年8月21日起,新辦企業及未評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取消認證的范圍。
5.2018年4月1日起,對納稅信用評價為M級的企業,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
6. 2019年3月1日起,將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的納稅人范圍擴大至全部一般納稅人。
3.本市納稅人在本市范圍內跨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地點如何規定?
答: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人跨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公告》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8號)規定:
一、我市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在本市范圍內跨區提供建筑服務的,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4.個人購買住房幾年后再轉讓可以享受增值稅免征稅收優惠?時間如何計算?
答:兩年。以房屋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與契稅完稅憑證記載時間孰早開始計算,到在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之日止。
5.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享受10萬以下免征增值稅的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6.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規定:
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可以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三)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四)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印花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上述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整體轉制和剝離轉制。其中,整體轉制包括:(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社、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新華書店、藝術院團、電影制片廠、電影(發行放映)公司、影劇院、重點新聞網站等整體轉制為企業;剝離轉制包括:新聞媒體中的廣告、印刷、發行、傳輸網絡等部分,以及影視劇等節目制作與銷售機構,從事業體制中剝離出來轉制為企業。
六、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2019年之后,一般納稅人是否可以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span>
8.個人轉租非住房是否可以適用綜合征收率?
答:個人轉租非住房的,可以由納稅人自行選擇綜合征收率和分稅種計征方式。
9.《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中的合同金額一項是否含稅?合同里分別注明了不含稅金額和稅額,這種情況如何填寫合同金額?
答:合同金額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填寫。如果合同中分別注明了不含稅金額和稅額,填寫不含稅金額即可。
10.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比例是多少?申請的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扣繳的稅款,按年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不包括稅務機關、司法機關等查補或者責令補扣的稅款。
扣繳義務人領取的扣繳手續費可用于提升辦稅能力、獎勵辦稅人員。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規定,“三代”稅款手續費按年據實清算。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應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相關資料,因“三代”單位或個人自身原因,未及時提交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情況,并以此作為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的依據。
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內扣繳義務終止或代征關系終止的,應在終止后3個月內向稅務機關提交手續費申請資料,由稅務機關辦理手續費清算。
11.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哪些個人需要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答: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12.個人合伙人轉讓合伙企業份額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稅的范圍: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